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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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宁都县位于江西省东南部,赣州市北部,建县于三国吴嘉禾五年(公元236年),至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,是早期的客家摇篮,。是著名的红色故土,第一、二、三次反围剿的政治军事指挥中心和主战场,毛泽东、朱德、周恩来、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曾在这里留下战斗足迹。著名的“宁都起义”和“宁都会议”即发生在这里。宁都有“文乡诗国”之美誉,“诗国”之称始于宋代。生态环境优美,森林覆盖率达71%,是国家首批100个生态示范县之一。野生植物、野生动物资源、矿产资源丰富。宁都还有迷人的旅游资源,最著名的自然风光数翠微峰风景区,该景区集儒、佛、道和革命历史于一体,是省级风景名胜区、国家森林公园,被道家列为七十二福地中的第三十五福地。人文景观中,有唐东平候孙中山先祖墓、建于西晋的青莲古刹、建于明朝万历年间的水口塔等,还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“宁都起义”指挥部旧址等一批革命历史文物。